山西省需要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诽谤、侮辱老年人。未婚女性,以及 禁止承认、虐待生育女婴、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无条件的妇女。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妇女合法权益产品、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限制账户功能、关闭账户等措施,截停该信息,防止信息扩散。在保护女性未成年人方面,《建议》第二十七条明确,与女性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必须建立工作就业查询制度。招聘员工时,不得录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员工;如果有人受聘后有上述笔记,应立即删除。此外,措施还强调妇女的财产权。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理由是妇女单身、已婚、丧偶、离婚或没有男性家庭成员。第四十七条进一步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习俗、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合法的继承权。